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760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泉多密股份有限公司陳玉梅呂金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泉多密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
國100年10月20日北府經登字第1005107637號函准予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㈡請確認本件請求利率是否為年息20%?請提出相關釋明證
據。(因請求原因事實欄內載明年利率1.07%,二者不相符)又請求原因事實欄誤繕債務人呂金峰為 呂金鋒 ,應具狀更正。
㈢又請確認債務人呂金峰究為連帶保證人抑或為一般保證人
?因當事人欄載明呂金峰為連帶保證人,然依後附資料所示,債務人呂金峰僅為保證人。且請求事項未載明連帶亦未請求保證人之給付之責。
㈣請提出債務人之還款明細或釋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283,
469元之計算式。並就上述錯誤事項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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