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77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翔晨 即 林志諺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張美麗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志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志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志諺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