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79號原告 朱文祥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宥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怡輝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實年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實年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查核被告真實之身分及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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