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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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2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上列原告與被告TDH-3115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