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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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 蕭梅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玟宜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然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6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興錫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258 號裁定(112.10.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六簡調 字第 238 號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重訴 字第 5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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