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毒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戒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5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秀婷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12年度聲戒字第44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秀婷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秀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6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6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等情,有上開裁定及法務部○○○○○○○○○○○民國112年10月6日 高女 戒衛字第11207000900號函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可稽,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應為有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