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震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震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震強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陳震強前因偽造文書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935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