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號原告盛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萬霖 被告強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韋呈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 律師複代理人 劉東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00月0日下午2時28分宣判。
惟112年10月5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00日下午2時28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賴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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