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霈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霈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霈廷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