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廖哲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丁魁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5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647元,此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