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218號
原 告 陳義文
被 告 謝雨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
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九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指定民國
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請偕同證人 周強生 一同到庭,並請兩造提出
證人周強生業已清償之數額及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