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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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53號
原 告 鄭進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志成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叁萬貳仟
柒佰伍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經查
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