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2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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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簡字第2255號
原 告 李政 和
被 告 曾國樑
曾國凱
曾國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由訴外人 曾健助 簽發,訴外人 陳義雄 背
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原告提示後
未獲付款,而曾健助已於101年2月15日死亡,由被告曾國
凱、曾國聯、曾國樑繼承曾健助對於原告之票據債務,且被
告迄今尚未辦理拋棄繼承,依法應由被告對於上開票款負連
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據繼承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曾國凱、曾國聯、曾國樑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及自101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對於被繼承人曾健助簽發原告持有之系爭支票並不爭執
,惟以:系爭支票之發票日分別為101年4月16日及同年月
17日,而原告遲至102年7月23日始具狀向鈞院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雖經鈞院於102年8月21日核發102年度司促字第
32731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嗣經被告依法聲
明異議在卷,然其追索權顯已逾1年之時效而消滅,被告自
得拒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若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曾國凱、曾國聯、曾國樑之被繼承人曾
健助簽發,並經由訴外人陳義雄背書之系爭支票,業據其提
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惟被告均抗辯該系爭
支票之票據追索已逾時效而消滅等語。經查:
㈠原告固主張其前於102年4月11日業已具狀向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上開督促程序
方知曾健助已於101年2月15日死亡,而被告曾國凱、曾國
聯、曾國樑為其繼承人,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曾國凱、曾國
聯、曾國樑核發系爭支付命令,應該無時效消滅之問題等情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南地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292號
案卷核閱屬實。惟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消滅時效,
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依督促程序
,聲請發支付命令,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又時效因聲請發支
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
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148條前段、第129條
第1項、2項、第132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之發票
人曾健助於101年2月15日死亡,斯時起被告曾國凱、曾國
聯、曾國樑,即承受被繼承人曾健助對系爭支票之票據義務
。而原告固於102年4月11日聲請對曾健助發支付命令,惟
曾健助已於101年2月15日死亡,原告之聲請嗣於102年4
月23日遭裁定駁回,本不生效力,故依前開民法第132條規
定,其時效自視為不中斷。
㈡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
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系爭支票之發票日分別為101年4月16日、同
年月17日,而原告於同年6月27日提示,惟因存款不足及拒
絕往來戶,而遭受退票,承前所述,原告於102年4月10日
聲請對曾健助所發之支付命令既遭裁定駁回,其時效亦視為
不中斷,原告嗣於102年7月23日方向本院聲請就被告曾國
凱、曾國聯、曾國樑核發系爭支付命令,顯然已逾票據法第
22項第1項之票據請求權之時效。從而被告曾國凱、曾國聯
、曾國樑均抗辯本件之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自屬有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雖執有被繼承人曾健助簽發之系爭支票,惟
其票據權利既已罹於1年短期消滅時效,則被告曾國凱、曾
國聯、曾國樑於時效完成後,拒絕給付,於法即屬有據。從
而,原告本於繼承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
款200萬元,及自101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所為訴外人即被告等人之母親曾吳
麗雲、曾國凱或訴外人即曾國樑之配偶到庭作證之聲請,並
無必要,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舉證,與判決結果無影響
,爰不另一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黃園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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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發票人│背書人│票據號碼│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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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年4月16日│100萬元│曾健助│陳義雄│AF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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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年4月17日│100萬元│曾健助│陳義雄│AF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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