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861號
原 告 楊煜欽
被 告 許宇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5日以103年度中補字第493號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該裁定已於103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