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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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5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阿能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張阿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柒
佰零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