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125號
原   告  潘青番
       潘吉鐘
      潘 李阿華
      潘 簡美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被   告  潘阿爐
       劉玉女
       林正義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共有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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