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4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黎鍾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雷蒙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58,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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