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4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黎鍾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雷蒙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58,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