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63號原告松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瑛鎂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9,635元(玖拾肆萬玖仟陸佰參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壹萬零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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