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61號原告 杜崇豪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被告 杜丞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