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1號原告久凱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鈺霖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 律師
李明峰 律師被告 吳俊頡 即頡升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5,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瑞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