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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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9號原告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正德 訴訟代理人 蔡玲茹
陳英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信 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180元(壹佰零陸萬貳仟壹佰捌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蘇泠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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