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34號原告 盈正 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兆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4,500元,應繳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