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8號原告 方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
林育瑄 律師被告 吳永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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