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 紀宏駿 原告 紀宏澤 前列紀宏駿、紀宏澤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前列紀宏駿、紀宏澤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蓮 被告 紀錦雲 被告 紀錦峯 被告 紀錦毓 被告 紀錦淑 被告 紀筱紋 被告 紀銓晉 被告紀 潘秀珠 前列紀錦雲、紀筱紋、 紀潘秀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66,03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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