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王開化 被告 陳羽宣
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詩輝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項目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工作損失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王鴻均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偉民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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