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附民上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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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附民上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40號上訴人 郭慧賓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被上訴人 蔡智勇 被上訴人 蔡穎晟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0年7月26日以100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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