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1號
聲請人 彭宇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王國良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本件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聲請費用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500元,該通知已於114年3月20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