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1號

債權人花蓮縣青年安心成家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紳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明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住戶規約。二、請求給付之費用計算方式及明細。三、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四、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該通知書已於114年3月11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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