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4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
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
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除被告甲○○外,其餘被告僅記載
被告「廖」等復未舉出足資辨認其為何人之具體特徵,致本
院無從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是原
告起訴尚有欠缺,核與前開程式不合,應予補正,而本院已
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足資辨認被
告為何人之具體特徵,以便本院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
送達訴訟文書,倘原告逾期未補正依法應予補正事項,即駁
回其訴,該裁定並於107年10月1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參。原告雖於107年10月25日以民事聲請狀請求本院
調閱原告請求被告塗銷臺南市○鎮區○鎮段792、956之1、9
64、965、966、967之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然本件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已於
107年9月5日提供系爭土地106年4月7日以贈與為原因之相關
申請登記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復於107年9月25日以電話通知
原告到院閱覽卷宗,有107年9月25日電話紀錄附卷可查,是
依本件卷內資料已足確認被告詳實資料,無再調閱系爭土地
第一類登記謄本必要,然原告迄今仍未到院閱覽卷宗,並補
正本院107年10月12日裁定命補正事項,依上開規定,其起
訴要件自有欠缺,且經本院限期命其補正仍未於期限內補正
,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欣渝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