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79號
原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吳昇峰
被 告 王萬權
被 告 上賀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河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327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12時33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王萬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1,294元,及自民國107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550元由被告王萬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王萬權如以新台幣81,294元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王萬權駕駛被告上賀租車有限公司之車輛於民國107年
3月15日下午5時與被告車輛在台北市○○○路梧州街口發
生擦撞,致原告車輛受有損害。被告王萬權應依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賠償原告車損之費用新台幣81,294元(折舊情形如本
院卷第23頁所示,及四天營業損失新台幣39,044元),並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假執行如主文第
四項。至於原告依民法第191條之三規定請求被告被告上賀
租車有限公司部分,因係原承租人 范國裕 違約交付被告王萬
權使用,無法認定被告上賀租車有限公司未盡善良管理人注
意義務,故應駁回此部分之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