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04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04號
編號
發票人
受 款 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金 額
(新臺幣)
付款地
001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91年10月16日
未記載
220,000元
臺北市○○路0段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