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30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04號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04號

編號

發票人

  受 款 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金 額

(新臺幣)

付款地

001

王友裕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91年10月16日

未記載

220,000元

臺北市○○路0段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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