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1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6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艾可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丹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羽亦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9,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236,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均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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