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邱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鳴浩 因114年重訴字第19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陸萬參仟伍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