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63號
原 告 楊平順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
被 告 楊金正
訴訟代理人 楊堂森
參加人兼
訴訟代理人 楊金鎮
代 理 人 楊堂森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