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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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 陳明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明科 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其以新臺幣(下同)1,688,222元,標得嘉義縣政府103年度第3批地籍清理土地編號10朴子市○○段○○○○號土地,惟被告王明科提出土地優先購買權證明文件,取得嘉義縣政府審查通過,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王明科在嘉義縣政府標售地籍清理土地優先購買權之主張不存在等語。故本件訴訟標的應核定為新臺幣1,688,22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