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成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蘇燕煌 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爰依照上開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康樹正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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