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凃仁掌
凃羅疋 被告 何家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252號公然侮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凃仁掌、凃羅疋對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252號,被告何家育公然侮辱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唐一强侼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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