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勝智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02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張勝智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勝智於民國101年1月25日19時40分許,在嘉義縣○○鎮○○路○巷○號「星際網咖」店內,拾獲61號座位使用人 吳建龍 離座後遺留於座椅上之皮包1只(內有健保卡、身分證、信用卡、駕駛執照、學生證、新台幣5,600元等物),明知顯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業已發還)。
二、證據:⑴被告張勝智之自白。
⑵被害人吳建龍之指述。
⑶被害報告、扣押書、贓物認領保管單、照片4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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