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四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形,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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