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 鄭來春
鄭萬寶 被上訴人 鄭黃寶蓮
鄭錫鑑 鄭錫國 鄭萬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99年度重訴字第16號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965,6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2,0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