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76號原告祭祀公業 吳集 和法定代理人 吳文雄
吳朝福 吳弦達 吳天賜 吳三郎 吳金標 吳昌烈 吳盛男 吳慶宗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被告 王政松
李宜真 周勝傑 陳周梅 黃麗雪 張端禎 余文宏馮秀雲 毛邦榮 陳阿宴 蘇明琳 朱孫貴施 李葉王來好 劉香妹 謝張牡丹 陳勝之 楊碧霞 吳緘 陳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王政松等人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4小段2-2地號土地作為通行及停車空間之用,乃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而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前開土地之面積為17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4萬3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59萬6000元(172x143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月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