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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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26號聲請人 董義鏗 上聲請人董義鏗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遺產(股票)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應補正全體簽章)。
四、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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