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78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方勝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柒佰叁拾壹元,及其中壹拾壹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