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74號上訴人即被告 姜慧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姜慧雯因侵占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774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8月4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