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22號原告江定山
樓被告 邱櫻珠 上列被告邱櫻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