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隆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隆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隆華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6月1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葉隆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訴字第45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下稱A案);97年度訴字第54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B案);98年度訴字第10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C案);98年度訴字第26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D案)。上述A至D案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410號裁定,定A、B二案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C、D二案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於98年6月12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12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1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1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