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188號聲請人鎮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程序者,謂法院依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又所謂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指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利害關係之人,而不明其究為何人或不明其姓名,甚至其人之有無亦屬不明者而言。本件聲請人自承原誤認系爭支票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現已尋獲,有本院95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是聲請人相關公示催告程序即應停止進行,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於法不合,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8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鎮宇開發有限公司│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3年10月30日│14,941元│AU0000000││││負責人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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