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98號聲請人兒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郁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9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陳麗淑 │國泰世華銀行嘉泰分│95年2月28日│5,850元│S0000000│││││行│││││├──┼─────────┼─────────┼───────────┼────────┼────────┼──┤│002│ 蔡涂秀珠 │嘉義市農會│95年3月10日│19,450元│FA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