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黃姓 少年(男,民國00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 張育偵 被告 陳月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7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月雲所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業於民國102年7月22日經本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727號判決無罪,揆之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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