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7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7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友瑄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友瑄係告訴人 黃琮建 之妻(2人於民國100年7月7日結婚),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之犯意,於101年5月18日或21日其中1日,搭乘同案被告 賴璽倡 (另行審結)所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一同前往位於臺中市○○區市○○○路○○○號「悅萊汽車旅館」休息,並在該汽車旅館房間內,與同案被告賴璽倡通姦而為性交行為1次。因認被告李友瑄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李友瑄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依刑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黃琮建已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